均是醉驾 为何局长记过工勤人员被开?背后四大差异解析

均是醉驾 为何局长记过工勤人员被开?背后四大差异解析

9月21日,“清风安阳”公众号公布了一篇题为《酒驾醉驾追责没有例外 党纪国法面前一视同仁》的文章。这篇文章紧随安阳市纪委监委在9月10日公开的两起醉驾案例通报之后,迅速引起了网民们的广泛关注。通报涉及汤阴县任固镇政府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马六甲与安阳市城市管理局龙安大队副大队长范晓东,二人皆因醉驾被查,但处理结果迥异:马六甲被判拘役两个月并遭开除公职;范晓东则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及政务记大过的处分。

均是醉驾 为何局长记过工勤人员被开?

这种差异引发了公众讨论。文章详细阐述了两者处理不同的四个主要原因:

1. 马六甲和范晓东的血液酒精浓度分别为195.34毫克/100毫升和108毫克/100毫升,均超过了醉驾标准。但根据相关法规,范晓东的情况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而马六甲的浓度远超特定标准。 2. 在被查处时的行为差异也影响了判决。马六甲未遵从警察指令继续驾驶,直至被阻车装置拦下,存在加重处罚的因素;相反,范晓东配合检查,未造成额外危害,且表现良好,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3. 法律后果上的区别在于,马六甲的情形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最终被判实刑。范晓东因酒精含量较低,公安机关决定撤案,仅进行行政处罚。

4. 处分依据的不同也是关键因素。马六甲作为非党员的事业编制员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被开除。而身为参公人员兼中共党员的范晓东,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给予了相应的党纪和政务处分。

两人的不同身份、酒精含量、面对查处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各自所受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共同导致了处理结果的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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